生猪养殖处罚细则主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对养殖场及养殖行为进行规范。以下是主要处罚细则的梳理:
一、非法屠宰处罚
未经定点屠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但需遵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冒用/伪造证件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提供屠宰支持
为非法屠宰提供工具、运输设备等协助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最低5万元。
二、养殖场污染处罚
污染环境
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废渣渗漏、恶臭等污染行为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整改,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1000-1万元罚款。 *若逾期不整改或继续违法排污,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
违规养殖操作
如未分类饲养(混养家禽家畜)、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等,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罚款1000-3000元。
三、其他违规行为处罚
超规模/违规建设
养殖场未取得相关证件或超出养殖规模、未达标建设养殖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0-3000元。
疫病防控不力
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或对不合格产品未处理的,处2-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四、责任追究
刑事责任: 若涉及犯罪行为(如销售病死猪肉、生产有毒食品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禁入
附:罚款计算标准
货值金额:按生猪销售或屠宰重量计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违法所得:以实际获利金额为准,若无获利则按0计算。
以上细则综合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养殖场及从业者形成多层次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