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签合同的情境中,代签人应当签署 被代理人的名字,并在签名后注明“代签人姓名”或“代理人姓名”等标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基本原则
签名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签人应使用被代理人的姓名签署合同。
特殊情况处理
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则应遵循其约定。
二、操作规范
签名格式
代签人需在合同上完整书写被代理人的姓名,并在签名后附加说明,例如:“张三(代签人:李四)”。这种格式有助于明确代签身份及权限。
授权文件要求
代签行为需基于合法授权,如书面委托书(需被代理人签字确认)或法定代理权(如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无授权的代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注意事项
权限审查
代签人需明确自身权限范围,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需被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责任承担
若代签人超越权限且未被追认,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代签人应告知被代理人合同具体内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法律后果
代签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签人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综上,代签人应优先选择被代理人的名字,并通过规范操作保障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