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录音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录音的合法性
法律明确禁止公职人员监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不得被监听或录音。这是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执业权利,旨在保障其独立性和会见对象的隐私权。
双方同意是关键条件
律师是否可以对会见进行录音,需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若双方达成一致,律师可自行录音或录像,且看守所等公职人员不得干预。
二、操作规范
录音前的告知义务
律师应在会见开始前,明确告知嫌疑人录音的目的、范围及法律后果,确保其知情权。
同步制作笔录
除录音外,律师还需制作 书面会见笔录,并 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该笔录是证明会见内容的重要证据。
禁止第三方参与
会见过程中, 不得有第三方(包括其他律师、办案人员等)在场。若需记录,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
三、特殊说明
视频监控与录音的区别
看守所可对会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但 仅限观察过程,不得录制音频。若需录音,仍需获得嫌疑人同意。
违法录音的效力
若未经同意擅自录音,该录音可能被认定为 非法证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律师会见嫌疑人时 可以录音,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定程序,同时需遵守禁止公职人员监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