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立法宗旨: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安全又便利信息利用。
管理体制: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范围:
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外交活动、经济科技等领域需保密的事项。
密级:
分为“绝密”(特别严重损害)、“机密”(严重损害)、“秘密”(一般损害)三级。
三、保密制度
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需设立保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
重点管理领域:
涵盖国家秘密载体、信息系统、涉密人员、对外交往等关键环节。
监督与责任:
加强保密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保密监督。
四、法律责任
违法后果:
泄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将受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等。
奖励机制:
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新增“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强化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能。
注:以上内容为法律原文核心条款的提炼,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