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基于特定因素的特权或歧视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
不允许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对全社会就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
参与法律制定的平等
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法律保护的平等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担任官职和职务的平等
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综上所述,公民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主要体现在禁止基于特定因素的特权或歧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参与法律制定的平等以及法律保护的平等等方面。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