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的规定,双引号之间通常不需要加顿号,具体说明如下:
基本规则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例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并列短语中,引号之间无需加顿号。
特殊情形
若并列成分之间有其他成分插入(如括号、注释等),需用顿号分隔。例如:
> “明月几时有”(《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
实际应用建议
- 引用完整句子时,句中已有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无需重复使用顿号。
- 书名号与引号并列时,遵循“标号并列不加顿号”的原则。
- 2011年国家标准简化了标点规则,废除了旧版中“引号并列加顿号”的冗余用法。
总结:
双引号之间通常不加顿号,仅在并列成分间有其他需要强调的成分时使用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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