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批阅标准用语需根据审批对象和文件性质规范使用,具体规范如下:
一、基本规则
圈阅与签字 纸质文件仅出现审批人姓名时,需在姓名上划圈并签字;若仅出现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署领导”等),则需在单位或职务处划圈并签字。
日期标注
批示需明确标注年、月、日,便于后续工作追溯。
称呼规范
- 上级:使用职务称呼(如“请张局长阅示”);
- 平级/下级:使用“同志”称呼(如“请李同志办理”)。
二、批语对象为多人的表达方式
职务分类
- 按职务排序并用“并”字分类,例如:
> ××、××副总经理并××、××部长并××、××、××同志(副部长、部门主管等);
- 按性质分类:
> ××、××、××司(署内单位)并××、××、××特派办(派驻单位)。
工作流程排序
按审批流程顺序排列,如:
> ××局长并×副审计长。
明确主办人
多个对象承办事项时,需指定主办人,例如:
> ××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签发文件: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签发时使用“签发”“同意”“速发”等字样,并签字; 格式要求
通过规范使用批阅用语,可提升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