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 区人民政府。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地位与性质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乡级行政区划。其设立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主要职能是执行市、区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
行政隶属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街道办事处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区赋予的职权。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直接对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与区委的关系
在实际运作中,街道办事处与区委(街道工委)存在密切联系。区委通过派出街道工委对街道办事处进行领导,但街道工委不属于行政机构,因此不直接管理街道办事处。各区直部门(如民政局、建委等)可通过职能分工对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科、所进行业务指导。
特殊说明
在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如北京、上海),街道办事处的级别可能较高(如正处级),但其本质仍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然是区人民政府。
综上,街道办事处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为区人民政府,同时接受区委的领导,但不存在部门间的直接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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