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保局可以依据以下规定下令停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综上所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保局可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整治。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