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内容是通过监督检查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执行。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一、定义
环保督察是上级环保部门(尤其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执行上级环境决策情况的 监督检查,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
二、主体与对象
主体
主要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政府派出)或地方环保部门执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对象
包括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覆盖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等领域。
三、目的与意义
确保政策执行
通过督察推动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地方的有效落实,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问题发现与纠正
重点检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破坏问题及环境风险隐患,督促整改。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持续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四、主要内容
督察内容涵盖:
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生态保护修复成效
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情况。
五、工作方式
定期督察与专项督查结合
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定期进驻地方开展综合性督察,以及针对重点领域(如大气、水污染)的专项督查。
现场检查与考核评估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对地方环保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问题整改与问责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情况,并对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
六、法律依据
环保督察依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
通过以上机制,环保督察形成了“中央主导、地方落实、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显著提升了我国环境监管效能。